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鼓励全市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授权量,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切实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宿发〔201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
(一)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鼓励科技人员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创造,鼓励产学研合作共同申请专利,开发专利技术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对职务发明人发明专利技术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应另外给予奖励或报酬。
(二)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利产出导向。实施工业类、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等科技计划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中约定专利产出目标,并把取得专利权的数量、质量和实施转化的经济效益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标准之一。
(三)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与授权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意见,按照“量质并重、质量优先”的要求,协调专利代理机构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不断提高授权率。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专利技术创造和运用,实现产业化。企事业单位建立专利工作机构和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联络员,落实专利工作有关政策。
二、加大投入,建立促进全市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较快增长机制
(四) 市每年从创新专项资金中列专利专项资金660万元。主要用于发明专利代理和授权资助、年费资助,专利产业化项目和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等方面。
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后,每件可申请7000元资助,由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申请的给予代理费资助。申请国外(PCT)发明专利的,每件可申请12000元资助(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不含在本市注册的外资企业和外资控股企业)。
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6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年费收费发票据实资助。
每年在全市范围择优安排4—5个左右重点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支持资金50万元左右,以促进专利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示范。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区)和试点企业,优先安排重点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建立健全企业专利联络员工作机制。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安排专职或兼职专利联络员。督促企业挖掘和申请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战略、加强专利保护、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
(六)积极探索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利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科技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制定我市有关专利权质押贷款政策。
三、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促进全市专利事业发展
(七)加强市、县(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队伍。加强研发、专利产品、专利技术贸易等方面的保护。企事业单位建立自我保护机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形成专利权保护合力。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假冒专利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不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市“双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协调各行政执法部门积极配合专利行政执法,营造我市专利事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八)保障专利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专利侵权纠纷及假冒专利案件查处、专利行政执法设备及车辆、执法办案经费等三项是省政府对市政府行政执法考核指标。为保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市、县区两级政府每年列专利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增加执法设备和改善执法条件、执法人员培训、车辆燃油、执法活动和出差办案等工作经费。
四、保障措施
(九)建立市政府专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组织各县、区政府及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宣传部、商务局、工商局、文广新局、公安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地税局、教育局等部门,每年召开1—2次工作联席会议。以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研究专利工作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推动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
(十)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专利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主体,要把发明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授权量、专利产业化实施情况等指标作为衡量本级政府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级科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十一)加强对专利专项经费的管理。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各县(区)、市开发区、园区也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相应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结合实际制定加强专利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十三)本《意见》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